济宁 药用铝箔包装**,武汉药用包装铝箔**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药包材管理办法的历史:
1981年1月10日,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布实施《药品包装管理办法(试行)》。
1988年9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药品包装管理办法》。实行《药用包装材料容器生产**》制度。
1991年5月2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10号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从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实行立项报批、《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制度。
1996年4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第15号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是药包材的GMP,但未强制执行。
2000年4月29日颁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第21号局令《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 。对药包材实行产品注册制度,分为1、2、3类,国家局和省局分级负责药包材的注册管理工作。
现行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
2004年7月20日开始实施。
《办法》一共有九章70条,主要精神如下:
(一)生产、进口和使用药包材,必须符合药包材国家标准。药包材国家标准由国家局制定和颁布。
(二)国家局制定注册药包材产品目录,并对目录中的产品实行注册管理。
对不能确保药品质量的药包材,国家局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三)国家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
(四)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局的要求,组织**进行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审定工作。
(五)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包材的生产、使用组织抽查检验,并将抽查检验结果予以公告。
(六)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药包材。
(七)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按《药品管理法》第49条、75条查处。
(八)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和样品的,国家局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已批准的撤消药包材注册证,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3万元罚款。
(九)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1-3万元罚款,已生产的由药监部门监督处理。
(十)生产并销售或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药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进口,并处1-3万元罚款,已生产或进口的由药监部门监督处理。
(十一)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药监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3万元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药监部门监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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